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现就今年我市中小学、幼儿园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深化基础教育改革创新,大力促进教育公平,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努力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全面提升基础教育教育教学质量和内涵发展水平。
二、幼儿园、小学、初中招生工作
(一)关于幼儿园招生
1.进一步提升学前教育入园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幼儿园要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原则,采取多种形式,按照有关要求,切实满足服务区内的3-5周岁适龄幼儿入园需求。
2.着力满足适龄幼儿入公办园、优质园的需求。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幼儿园要按照广覆盖、保基本的要求,结合学前教育资源分布状况和人民群众需求,通过建设或改扩建幼儿园、鼓励优质园举办分园或合作办园、支持街道、农村集体举办幼儿园等方式,满足人民群众对普惠性学前教育的需求。
3.切实提高学前教育的保教质量。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尊重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突出启蒙教育,注重幼儿体育锻炼、潜能开发和个性发展,全面提升保教质量。
(二)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招生
1.招生原则。坚持“划片招生、就近入学”的原则,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确保适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依法按期接受义务教育。
2.招生办法。各公办学校要依据教育行政部门划定招生范围开展招生工作。小学要保证年满6周岁(2008年8月31日之前出生)的儿童全部入学,小学和初中100%划片就近入学。招生期间必须公开招生计划、招生条件、招生范围、招生时间、录取办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民办学校要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方案、招生计划开展招生工作。
主城区公办初中实行划片三对口原则招生,片内生认定条件为家庭实际居住地址(具有房证、户口)和就读的对口小学都在招生范围内。各种手续变动时间原则上截止到2013年8月31日。片内生由小学初审,区教育行政部门复审,录取中学核查,市教育局备案。主城区民办初中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局核定的招生计划,不得超计划招生。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采取考试、测试、面试等形式招收学生,不得以奥数等各种竞赛成绩、奖励、证书作为招生入学的依据;坚决禁止学校单独或和社会培训机构联合或委托举办奥数培训、奥数竞赛等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培训班,严禁公办学校教师参与此类培训班活动。对与奥数培训和奥数竞赛挂钩入学的违规违纪行为,一经查实,对相关责任人要严肃问责。
3.流动人口子女就学要求。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的原则,确保流动人口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加强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工作。高度重视小学毕业与初中招生的衔接,特别要注意经济困难学生的入学,建立相应机制,防止小学毕业生辍学,保证小学毕业生100%升学。
4.残疾儿童就学要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依法做好残疾儿童的入学工作,符合随班就读条件的可就近入学,不能随班就读的要动员到特殊教育学校学习。
5.编班要求。义务教育阶段招收的新生必须按性别采用电脑随机编排的方法进行平行分班。义务教育阶段各学校今年新入学的起始年级不得以任何名义在校内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各学校也不得举办各种形式的“奥班”、“奥赛训练班”等。未经市教育局审批,不准设立“实验班”。严控班容量,小学不超过45人,初中不超过50人。
三、普通高中招生工作
(一)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
1.毕业考试科目设置
毕业考试科目包括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含实验操作)、化学(含实验操作)、生物(含实验操作)、思想品德(含民族团结教育)、历史、地理、体育。
文化成绩毕业标准,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全省统一组织的升学文化考试成绩划定,生物、地理、体育学科的毕业考试成绩按本课程内容全部结束时的考试成绩计算。毕业考试的成绩可采用百分制,也可采用等级制。
2.升学考试科目设置
考试科目包括语文、数学、外语、理科综合(包括物理、化学两门学科)、文科综合(包括思想品德、历史两门学科)、体育、实验操作,总分650分。
(1)文化课考试总分600分。
1考试科目及分值。语文120分,数学120分,外语120分(听力测试30分,笔试部分90分),理科综合120分(物理55分、化学35分,综合题30分),文科综合120分〔思想品德45分(其中民族团结教育占7分)、历史45分,综合题30分〕。
2考试形式。语文、数学、外语、理科综合为全闭卷形式;文科综合为全开卷考试。除语文外,其余四科试卷均采用分卷形式印制,即每科试卷分卷Ⅰ和卷Ⅱ两部分,其中,卷Ⅰ为选择题,要求考生用2B铅笔将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采用机器阅卷;卷Ⅱ为非选择题,要求考生将答案直接书写在试卷上,由人工阅卷。
在文科综合开卷考试中,考生可携带相关课程的教科书进入考场,其他资料不得带入考场。答卷时可以查阅准许携带的教科书,独立答题,不得相互讨论、相互抄袭和互相借阅教科书。
3考试安排。师专分校、幼师以及师范特色高中班、中专、中技、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招生仍使用同一套试卷。考试时间定为2014年6月21日至22日,五个科目考试时限各为120分钟,具体日程见附件一。
4外语听力免试范围。对持有残疾人证的听力障碍学生,经本人申请,县(市、区)教育局行政部门认定,可以免外语听力测试,其外语成绩按笔试成绩折算成满分值。
(2)体育成绩满分30分。
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考试的组织管理、内容和方法按《2014年邯郸市初中毕业与升学体育考试方案》(邯教〔2014〕61号)执行。
(3)实验操作考试20分。
初中毕业与升学实验操作考试内容为物理、化学、生物三科,总分20分。考试的组织管理、内容和方法按《邯郸市2014年初中毕业与升学实验操作考试实施方案》(邯教〔2014〕70号)执行。
3.升学文化课考试的命题范围
语文、数学、外语科目的命题范围分别是义务教育《语文课程标准(2011年版)》、《数学课程标准(2011年版)》、《英语(或俄语或日语)课程标准(2011年版)》中规定的7—9年级教学内容。
在理科综合科目中,物理、化学学科的命题范围是义务教育《物理课程标准(2011年版)》、《化学课程标准(2011年版)》中规定的教学内容。
在文科综合科目中,思想品德学科的命题范围是义务教育《思想品德课程标准(2011年版)》中规定的法律、国情教育两个模块教学内容和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间的国内外重大时事政治,以及全国统编初中阶段《民族团结教育教材·民族政策常识》(主编熊坤新、邢淑芬,红旗出版社出版,全一册)中的教学内容(试题分值不低于思想品德学科分数的15%,即民族团结教育占7分);历史学科的命题范围是义务教育《历史课程标准(2011年版)》中规定的中国近代史、中国现代史、世界近代史、世界现代史四个板块教学内容。
(二)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办法
1.2014年初中学生毕业和升学考试继续实行毕业考试和升学考试“两考合一”,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全省统一组织的升学文化考试成绩划定毕业分数线。
2.继续推行将公办省级示范性高中公助生指标分配到各初中学校的招生改革。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公助生招生计划分为统招生、名额分配生两类。2014年,各县(市、区)要将所属公办省级示范性高中公助生招生名额按照不低于80%的比例,均衡分配到区域内每所初中学校,并纳入本地公助生录取工作统一进行,实行分校录取。名额分配原则和办法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并于2014年6月底前报基础教育处备案。同时提倡将一定比例的其他优质公办普通高中公助生指标,按比例均衡分配到每所初中学校,并根据情况逐年提高比例。公办省级示范性高中分配生招生计划原则上只用于录取本地各初中学校划片招生范围内的在籍在校应届初中毕业生(学籍在本校,且初一至初三年级三个学年均在本校学习)。为保证最大限度地完成名额分配生招生计划,原则上各县(市、区)要按照统一划定的各招生学校统招生最低录取分数线下降50分录取。
主城区将省级示范性高中公助生指标的80%分配到初中学校,控制分数线在各高中招生学校统招生录取分数线下降到50分,具体分配方案将专门下发文件。
3.初中生综合素质评价
改革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办法。将综合素质评价和创新实践成果作为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录取的重要依据。初中毕业生升学包括升学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和创新实践成果评价三方面的成绩。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将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以等级呈现,与创新实践成果评价作为录取依据。基础性发展素质的七个维度评价达到3A以上等级、但不能有D等级,专门性发展素质评价和综合实践与创新活动评价达到C等级以上,具有报考省级示范性高中的资格;基础性发展素质的七个维度评价达到2A以上等级、但不能有D等级,专门性发展素质评价和综合实践与创新活动评价达到C等级以上,具有报考市级示范性高中的资格;综合素质评价的各个维度的等级均达到C等级以上,具有报考一般高中资格。创新实践成果作为普通高中招生的附加分项目。
初中试点学校将综合素质评价转化为分数,与创新实践成果评价、升学成绩整合,作为普通高中分配生的录取依据,择优录取。5月15日前完成全部评价工作,按要求上报成绩。评价办法按照《邯郸市初中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指导意见(试行)》(邯教基〔2013〕7号)要求进行。
4.普通高中试行多样化的招生办法。应结合本地区实际,积极探索多样化的普通高中招生办法,如特长生、优秀生的推荐,薄弱初中的扶持政策等。普通高中学校可视情况对条件相当的学生组织必要的加试,但必须经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主城区由市教育局负责)批准。加试内容应主要考查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以及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如通过面试、答辩等形式了解学生初中阶段的研究性学习成果、综合实践活动设计方案、科学实验报告等。招生学校不得单独举行文化课的考试。学生的加试成绩可作为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录取的依据之一。
(三)普通高中招生的具体要求
1.招生计划和范围。各普通高中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市教育局下发的一次性招生计划,不得擅自扩大招生范围和规模,不得随意降低分数录取。市直公办普通高中限于主城区范围招生,县(市、区)所属公办普通高中限于本县(市、区)范围招生,不得跨区域招生。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和经批准的中加班、宏志班、珍珠班、国际班、汗青班等按规定面向全市招生。对学校违规招收的学生不予注册学籍,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招生收费工作。严格执行省、市有关择校生的比例和收费标准,普通高中择校生严格执行“三限”政策,今年择校生比例进一步降低。学校要严格执行经物价部门审核的收费标准,并向学生、家长等公示。
3.将生物、地理学科结业考试成绩作为初中毕业生升学的参考依据。各高中学校要将两个学科的结业考试成绩作为录取的参考成绩。
4.普通高中的录取批次。共分为五批,第一批为邯郸市一中和主城区内面向各县(市、区)招生的高中学校;第二批为其他省级示范性高中学校;第三批为部属、省属、市属招生的中、高职院校;第四批为一般普通高中学校;第五批为职教类学校。
同一批次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应根据招生计划、升学评价结果(包括综合素质评价、创新实践成果评价、升学考试成绩)和考生志愿录取统招生,统招生录取的方法是:在达到综合素质评定等第要求的考生中,按照学生填报志愿和升学考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录取,对升学考试成绩相同考生的录取,应主要参照综合素质评价的结果。按照先录取统招生后录取名额分配生的顺序录取公助生。名额分配生实行分校录取,试点学校将综合素质评价等级转换为分数,升学成绩、综合素质评价成绩、创新实践成果相加后,择优录取;其他学校的名额分配生可参照统招生录取方法执行。
(四)优惠照顾条件
今年的中考加分(或降分录取)项目如下:
1.应届初中毕业生在初中阶段参加重大国际比赛以及国家主办的全国性比赛(全国运动会、全国青少年运动会、全国中学生运动会、世界中学生体育比赛选拔赛及全国竞赛计划安排的各种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前六名或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称号的考生加50分。
2.应届初中毕业生在初中阶段参加市级以上体育竞赛获单项前五名或集体项目前三名的主力队员以及二级运动员加20分。
3.应届初中毕业生在初中阶段受市级以上表彰的优秀学生干部及受省级以上表彰的三好学生;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青年以及侨眷高知子女;农村独生子女;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伤残人民警察子女均加10分。
4.应届初中毕业生在初中阶段河北省综合运动会比赛中,获得金、银、铜牌的运动员(包括集体项目主力队员),分别加200分、100分、50分。
5.1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的军人的子女,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军人的子女,以及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和岗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中考时可以按照录取分值10%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
2在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军人的子女,以及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以及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中考时可以按照录取分值5%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
3其他现役军人的子女加10分。
6.散居的少数民族考生;应届初中毕业生在初中阶段受市级表彰的三好学生均加5分。
7.应届初中毕业生在初中阶段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双爱好”竞赛活动中艺术类(包括独舞、独唱、独奏、书法、绘画、演讲和朗诵)和教育行政部门或联合其他部门组织的科技创新活动(包括科技发明、科技制作、科学实验、电脑制作、航模海模车模制作)获得奖励的考生,经认定后,国家级奖励加20分、省级二等奖以上奖励加10分、市级一等奖(含省级三等奖)加5分,获市级二等奖加3分;获县(市、区)一等奖在本县(市、区)加3分。
同时具备上述几种加分条件的考生,只择其最高的一种,不累计加分。
(五)主城区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具体细则
1.中考报名条件:
(1)主城区户口和符合流动人口条件(具有居住证和父母双方一年以上务工证明)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参加中考,由学校统一到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报名。
(2)已经移交武安市、邯郸县管理的原企业学校的主城区户口应届毕业生,由考生自愿选择在主城区报名或在所在县(市)报名。录取时按报名所在地的规定执行。到主城区的报名工作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后带相关手续统一到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办理。
(3)在外借读回本市参加中考的应届初中毕业生由考生带原就读学校学籍表、初中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证明信和户口本到社会报名点(主城区社会报名点设在市二十三中)报名。
(4)往届生带户口簿和初中毕业证到社会报名点报名。
(5)非主城区户口的考生回户口所在地参加升学考试。各县(市、区)必须妥善安排,做到与本县(市、区)考生一视同仁。
(6)高中学生(含休学)不得报考。
2.报名方式:主城区中考实行局域网报名,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3.中考建档:应届生鉴定由毕业初中学校填写,往届生的鉴定由现就读学校或所在地居委会填写。
4.报考志愿:中考分数公布后通过网络填报志愿,往届生不得报考省级示范性高中。报考志愿分五批:第一批为邯郸市一中和主城区面向各县(市、区)招生的民办高中学校,第二批为其它省级示范性高中学校和主城区民办高中,第三批为部属、省属、市属招生的中职、中师、高职院校,第四批为一般普通高中学校,第五批为职教类学校。
5.录取办法:根据综合素质评价、创新实践成果、文化考试成绩得分,按照考生的志愿择优录取。主城区普通高中录取顺序是:①市一中公助生②市一中择校生③河北邯郸外国语学校和二中、四中公助生④河北邯郸外国语学校和二中、四中择校生⑤致远中学、冀南中学、邯郸第二外国语学校⑥一般高中。
五、进一步加强管理规范招生工作
1.加强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高度重视中小学招生工作,逐级成立领导机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领导任组长,是第一责任人,基教处、民教处、思政体艺处、仪器站、考试院中考科、办公室、财务处、纪工委为成员,负责全市招生政策的制定和落实过程监督。学校也要成立相应机构,校长为直接责任人,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办法,确保招生工作有序、高效、规范开展。
各学校在中小学招生和学籍管理上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招生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凡出现招生工作组织不力,招生过程不执行有关规定甚至出现弄虚作假现象,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及到领导干部的,一律先免职后处理。
2.继续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招生管理。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采取考试、测试、面试等形式招收学生,不得以奥数等各种竞赛成绩、奖励、证书作为招生入学的依据;坚决禁止学校单独或和社会培训机构联合或委托举办奥数培训、奥数竞赛等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培训班,严禁公办学校教师参与此类培训班活动。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学校分布情况合理划定每所公办学校的招生范围,并根据学校招生规模、生源数量等变化情况,及时动态地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学校招生期间必须公开招生计划、招生条件、招生范围、招生时间、录取办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3.进一步加大对中考中招工作的管理。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违反规定提前结束初中毕业年级课程或擅自删减非考试内容、乱编滥印各种形式的复习资料等;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学生参加中考;不得让学生提前毕业离校;不得进行各种名目的区域性升学模拟考试。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必须以中考成绩及综合素质评定结果为录取依据,不得录取无中考成绩的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单独组织招生考试或依据竞赛成绩单独录取;不得在规定的招生时间前以任何形式提前录取;不得派出人员或聘请人员在规定的生源地以外的地方开展招生业务;不得以金钱、实物或其他形式收买或变相收买学生;不得以收取押金、扣押档案等方式限制学生报考。
4.严格规范学籍管理。各县(市、区)教育局(文教体局)和学校要高度重视学籍管理工作。学校不得接收无学籍学生,不得随意转出或接收学生,严禁挂空籍和无籍就读,杜绝一生多籍或一籍多生现象。特殊情况确需转学的须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初中择校生不享受公办省级示范性高中公助生指标分配到校政策。中小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办理学籍手续,违规招收的学生不得注册。无学籍造成的责任由招生学校承担。各县(市、区)普通高中学校须按照其教育资源配置情况合理确定招生规模,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示后,报我局备案。
5.建立招生工作宣传平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通过报纸、电台、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认真做好中招工作的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妥善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问题,确保全市2014年中小学及幼儿园招生工作顺利进行。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
附件一:河北省2014年初中毕业生升学文化课考试时间安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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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1日 |
6月22日 |
上
午 |
9:00—11:00
语 文 |
9:00—11:00
数 学 |
下
午 |
2:00—4:00
理科综合 |
2:00—4:00
外 语
(包括听力测试25分钟) |
4:45—6:45
文科综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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